一、被迫寫放棄
房產繼承權
合同是否可以反悔?
被迫寫放棄
房產繼承權
合同是可以反悔的,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下列
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
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二、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什么后果?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范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
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
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各位法定繼承人之間誰都沒有權利去強迫某一個人放棄對這套房子的繼承權,就算是在他人眼中,有些子女對父母確實沒有見到任何的孝道,但父母立遺囑是心甘情愿的把房子給了當事人的,當事人的繼承權就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主動放棄繼承權的就不能反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