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判決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的情況有哪些?
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當事人雙方
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二是當事人協議
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是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是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
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
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
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
離婚財產分割的情況雙方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來進行處理,無法協商處理的,也可以按照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