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附帶民事賠償是否可以?故意毀壞財物附帶民事賠償是可以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拘役三年左右,如果財產損失超過5000元,按照《刑法》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根據情節不同或數額不同,可能分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故意毀壞財物案,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訴刑事責任。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觀表現是什么?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處罰。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當代社會,不論是對于他人的財物還是人身進程一個損毀的話,都需要對此付出一定的責任,并不是說財產跟人生不一樣,需要區別對待,比如說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就規定了故意毀壞財物罪,達到立案標準的話,不僅要賠償還要承擔刑事方面的有期徒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