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了偵查是什么意思?偵查,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性措施。偵查是一種具有特定活動內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對隨后進行的
起訴、審判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成為刑事訴訟過程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
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和
逮捕等強制措施。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
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
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偵查權只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即法定偵查機關行使,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依法不具有偵查權的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被禁止行使偵查權。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有明確的分工。公安機關是最主要的偵查機關,承擔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蓖瑫r該條還就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確規定?!柏澪圪V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一旦涉及到相關的刑事案件,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定的偵查。公安機關在進行立案之后就會對案件進行調查,調查之后的結果將會作為有效證據在法庭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
起訴。證據充足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
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