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移送
管轄裁定能否
再審?依職權移送
管轄裁定不能
再審,程序的公正性應表現在給雙方當事人于同等的機會,提出
管轄權異議以及對此裁定提出
上訴的權利訴訟雙方都擁有,那么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對
管轄權異議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后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與那些經過辯論而后作出的有關實體事項的判決當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檢察院認為應當
再審也是不合適的。二、法院處理
管轄權異議的程序是怎樣的?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
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當事人未提出
上訴或者
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
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當事人就級別
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
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
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法院是依職權的來進行移送
管轄的,這樣決定的出去,還有一些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就
管轄權提出異議,這是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我們國家主要是級別
管轄和地域
管轄這兩種劃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