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上訴期限是什么時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
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
上訴。二、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這就決定了當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決依法享有申訴權。這種申訴屬于訴訟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根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要求,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可以由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提出。按照刑事申訴部門
管轄的規定,申訴案件的受理范圍如下:1、刑事檢察部門
管轄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
執行的申訴。2、監所檢察部門
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
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
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
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
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時,應當出具申訴書,說明申訴的事實和理由,提供原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對口頭提出申訴,本人書寫確有困難的,接待人員應制作筆錄,并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刑事案件中的
上訴權,一般是由特定的主體享有。作為案件中的受害人,并不在此范圍內。通常如果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對一審判決、裁定結果不服的話,則只能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而檢察院在接到申請之后,也會作出審查,符合抗訴條件要求的,才會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抗訴,而是否作出抗訴決定其實都會對申請人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