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公開宣判大會毒品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一、遼寧公開宣判大會毒品的規(guī)定是什么?
遼寧公開宣判大會毒品的規(guī)定是該案件是屬于可以公開進行宣判的案件,所以由相關的媒體來進行報道的話,有利于向社會傳遞出來,國家打擊黑惡勢力,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并且也會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讓人們不敢從事毒品犯罪。
二、哪些案件可以不公開審判
1、審判公開的例外:
(1)涉及國家秘密;
(2)涉及個人隱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司法解釋規(guī)定是指開庭時的年齡);
(4)涉及商業(yè)秘密。(司法解釋規(guī)定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2、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于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jù)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
3、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審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適用相關規(guī)定。
4、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也必須公開。
三、刑事審判的公開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1)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從電視新聞報道當中看到一些案件的整個審判過程,包括宣判也是公開的,因為有些案件確實它是可以公開宣判的,并且公開宣判,它有利于向社會傳遞出一種正能量,當然也有一些涉及到他人隱私,國家秘密的是不能夠公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