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罪一罰、數罪并罰,標準:構成要件說。 (一) 判決宣告前的數罪并罰: 第69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 附加刑,相加原則;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則:在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
執(zhí)行的刑罰。 (二) 刑罰
執(zhí)行中發(fā)現“漏罪”的并罰:第70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附加刑,相加原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減。先按限制加重原則并,后減原判決已經
執(zhí)行的刑期。 (三) 刑罰
執(zhí)行中犯“新罪”的并罰;第71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附加刑,相加原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減后并, 先減原判決已經
執(zhí)行的刑期。將原判決剩余的刑期與新罪判決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則并。 二、貌似數罪但不實行數罪井罰的情況: (一) 實質一罪(一行為,一罪):1、繼續(xù)犯2、想象競合犯,3、結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數行為法定為一罪):1、慣犯,2、結合犯。 (三) 處斷的一罪(數行為犯數罪按一罪處理):1、連續(xù)犯,2、牽連犯,3、吸收犯。 (四) 法條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實際的一罪。 三、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一) 法律上把一個犯罪作為另一個犯罪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這種情況不要數罪并罰: 1、綁架并殺害人質,綁架罪一罪處罰; 2、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拐賣婦女一罪處罰: 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拐賣婦女一罪處罰。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作為拐賣婦女的一個加重情況; 4、組織賣淫又有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以組織賣淫一罪處罰; 5、 以強奸的手段迫使賣淫的;這種情況之下既有強迫賣淫的罪行又有強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強迫賣淫罪處罰,強奸作為適用重刑的依據.這個也有人用牽連犯的理論來解釋。認為強奸是強迫賣淫的手段。 6、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 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緝查的; 8、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
拘留、
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以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一罪處罰.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二) 法定從一罪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的情況. 1、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犯盜竊罪和信用詐騙罪,屬于吸收犯.但也有認為是牽連犯的。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吸收犯,也有解釋為牽連犯的。 3、私拆、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4、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擇一重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5、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為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6、根據司法解釋,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8、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9、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四、法定的轉化罪不是數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毆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2、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3、虐待被監(jiān)管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