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解除
合同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
合同到期解除
合同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合同期滿后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
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
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
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
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
合同或
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
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
合同到期之后也是不能隨便的解除
合同,而是必須要合法的續簽,如果沒有任何的理由進行解除,那么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而對于支付的標準就會按照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所以,勞動者自己的權益一定要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