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外
執行與假釋的區別在哪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監外
執行,是指被判處剝奪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
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
執行刑罰的一種
執行辦法。它們的區別是:(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外
執行則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懷孕或哺乳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適用于
執行了一定刑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監外
執行適用于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
執行的犯罪分子。(3)收監條件不同。假釋只有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銷;監外
執行則在監外
執行的法定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情況收監
執行。(4)期間計算不同。假釋犯若被撤銷假釋,其假釋期間不能計入原判
執行的刑期之內;監外
執行的期間,無論是否收監
執行,均計入原判
執行的刑期之內。二、監外
執行的
執行機關對于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原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
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
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
執行。如果罪犯是在
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
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
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
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
執行機關。不管是監外
執行還是假釋,其實都是針對已經被判刑,同時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所以,如果只是對罪犯判處附加刑,而實際并未收監
執行刑罰的話,那就是不能適用監外
執行或者假釋的。而對于被假釋的罪犯,法律中要求了最低的服刑年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話,要求最低服刑年限為原判刑期的一半。但如果是屬于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那么假釋之后最低的服刑年限至少也要有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