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
執行行政
拘留的情形有哪些根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被
拘留人在收拘時候或者收拘后有4種情形,
拘留所建議
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
執行拘留的決定。1、被
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2、被
拘留人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3、被
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4、被
拘留人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的。二、停止行政
拘留后還用
拘留嗎?
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
執行拘留的決定,被
拘留人患精神病、傳染病、因病
醫療等停止
執行的情形消除后,被
拘留人不再
執行原行政
拘留決定。三、停止
執行行政
拘留和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這兩者有何不同?1、對象不同。停止
執行行政
拘留的對象是患精神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被
拘留人,而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的對象是不服行政
拘留處罰決定,要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處罰人。2、前提不同。停止
執行行政
拘留的前提是不適合
執行行政
拘留的情形。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的前提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是否提供擔保人或者擔保金。停止
執行行政
拘留,是不需要提供擔保人或者擔保金的。而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需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提供按照每日行政
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4、行政
拘留是否需要
執行?被
拘留人停止
執行行政
拘留后,不再
執行行政
拘留。而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逃避行政
拘留處罰的
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
拘留決定仍應
執行。行政
拘留已經是
行政處罰中的一種了,若是需要中止行政
拘留的話,往往是因為被
拘留人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身患重病需要外出治療,而在短時間內還無法醫治好的。一般在中止行政
拘留的情形消除之后,那么還是需要繼續對被
拘留人
執行剩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