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中的“數罪”標準
罪數劃分標準
一罪與數罪,在一般情況下是比較容易區分的。但一些特殊的犯罪形態,諸如一行為產生數結果,或者數行為產生數罪,或者數行為按一罪論處等情況,如何確定其罪數呢?對此,國內外學者爭議頗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客觀標準說。主張此說者認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應以行為人在客觀方面已經表現的事實個數來計算。由于對“事實”的認定不同,客觀說中又具體存在著以下幾種標準:
(1)行為標準說。該學說認為,犯罪的本質是行為,只有犯意不能構成犯罪。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受到侵害,也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因而,區分罪數的標準應當是行為的單復數,即行為人實施一個行為的為一罪;實施數個行為的為數罪。
(2)結果標準說。主此說者認為,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社會危害性,犯罪總要給社會帶來一定的危害結果。當然,這里的危害結果是廣義的,不專指有形的物質性危害結果。因此,應當以犯罪危害結果個數來作為劃分罪數的標準。不論行為人實施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只要危害結果只有一個,就是一罪;危害結果有數個,則為數罪。
(3)法益標準說,又叫結果標準說。此說認為,一切犯罪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或可能侵害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即法益,這是犯罪的本質所在。所以,劃分罪數的標準應當是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個數,侵犯一個法益的為一罪;侵犯數個法益的為數罪。
2.主觀標準說,又稱為犯意標準說、意思標準說。該學說主張,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犯意則是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為和結果都不過是犯意的表現形式而已,犯意才是犯罪的本質。因而,確定罪數的標準是犯意的個數,而不是行為、結果、法益的個數。即,行為人的行為基于一個犯意的為一罪;基于數個犯意的為數罪。
3.犯罪構成標準說。該學說認為,犯罪構成既是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同時也是區分罪數的標準。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
4.綜合標準說。該學說認為,以上幾種學說都有各自的片面性,區分罪數的標準,應當主要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并以犯罪構成標準說為基礎,綜合考慮犯意發動的時間、場所等各方面的情況而決定。符合刑法總則規定的一般要件和刑法分則的特別要件的,就是犯罪。一次符合就算犯了一個罪;數次符合就算犯了數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