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就算自動
離婚嗎?婚姻關系只能通過
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
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換種方式來說,未辦理法律規定的
離婚手續,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
離婚。辦理
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可以協商,就到民政部門協議
離婚,領取《
離婚證》,如果無法協商,就到法院
起訴離婚。當然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也會有特殊情況,比如:如果不能夠協議
離婚也不提
起訴訟的話,分居時間再長也不會自動解除婚姻,一方死亡除外。我國民法典沒有關于分居一定時間婚姻自動解除的規定。二、哪些證據可以用來證實雙方分居?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
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
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
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
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綜上所述,夫妻雙方感情出現裂痕,分居可能是一種手段,我國法律不支持自動
離婚,即便分居多久也沒有用。如當事人
起訴離婚,能夠證實雙方感情破裂并且分居兩年以上的,法院通過審理可能會支持
離婚訴求。
起訴之前,當事人要準備分居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