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后又有案子的處理是怎么規定的?1、刑事判決生效后,發現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還有其他犯罪),則應當重新對其罪行重新
量刑,將漏罪的
量刑與原罪行合并重新計算,然后扣除已經服刑的期限,是先并后減2、犯罪行為是在判決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
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
執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計算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總之,在發現有新罪或漏罪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都是按照法律制度的規定依法處理的,對新罪也是該怎么辦就怎么辦,只不過是服刑的這個問題上要根據當時的情況具體的分析。如果發現漏罪的時候,原罪的判決還沒有正式開始
執行,那刑期就是合并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