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六個月審限嗎說到
管轄權異議,相信您都不會陌生吧。很多人會問到
管轄權異議六個月審限嗎這個問題,其實,關于
管轄權異議的期限的規(guī)定,在法律上是有相關的介紹和說明的。下面,我們將會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
管轄權異議六個月審限嗎?
管轄權異議,一審審理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應在10日內提出
上訴,二審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一個案件,通過
管轄權異議,就會消耗掉大量的時間。
管轄權異議審理時間是不計入法院一審審限的,而且在
管轄權異議終結后,即使駁回申請,舉證期限還得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嚴格
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二、法律對
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
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轄的意見或主張。法律對
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guī)定如下:
1、提出。收到
起訴狀后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嚴格
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
上訴期。不服
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
上訴。
4、
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后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
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綜上所述,關于
管轄權異議六個月審限嗎這個問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而如果你在提出
管轄權異議,又想撤回的,也是可以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