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
起訴羈押辦理
逮捕手續是強制性的嗎?審查
起訴羈押辦理
逮捕手續是強制性的,
逮捕手續主要就是
逮捕證,沒有
逮捕證的話,公安機關是無權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但新《刑事訴訟法》第 93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也就是說,在審查
起訴階段是否需要羈押是根據檢察院的審查結果決定的。二、審查
起訴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
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
管轄后審查
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
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
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
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
執行。事實上,如果必須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在進入到審查
起訴之前就已經
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了,一般不會已經到了審查
起訴階段檢察院才突然決定要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樣,如果之前沒有
逮捕犯罪嫌疑人,審查
起訴階段羈押犯罪嫌疑人的這種做法也沒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