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罪并罰概述 數罪并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并處罰。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 數罪并罰原則是指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所依據的基本準則。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的原則有以下幾種: 1、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
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
執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此為并科原則。 (三)數罪并罰的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
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上述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
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
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并后減方法。 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
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
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減后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