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商標權侵權行為?
一、什么是
商標權侵權行為?
行為人未經
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
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損害
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
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二、四個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
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
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
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
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三、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訴訟的主體、訴權和責任問題探討
我國
商標法和
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
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
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
管轄和案件主體的。
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
(二)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
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但是事實上,
商標法所保護的
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
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企業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注冊屬于自己的
商標,在注冊了
商標后都是會受到
商標法的保障,如果在
商標的使用過程中有任何不法分子做出了侵犯
商標使用權的行為后都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明知是侵權的行為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情節嚴重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