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逮捕證法院出具此項文書嗎?
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
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
逮捕決定書簽發
逮捕證,
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制作決定
逮捕書或
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簽發
逮捕證,
執行逮捕。在進行
逮捕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書。二、
逮捕證跟
拘留證區別:1、發證機關不同。
逮捕證是由人民檢察院簽發的,一般是對有可能判處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簽發的,交公安機關
執行并關押。
拘留證是由公安機關簽發的,有行政
拘留和刑事
拘留,由公安機關
執行并關押。2、法律后果不同。
逮捕證是針對可能判處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而
拘留證針對是有的就是一種處罰,有的也是針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證具有法定的強制力。它既是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身份證明,又是
執行逮捕的法律憑證,被
逮捕人應當接受
逮捕,如抗拒
逮捕,則可以使用械具,甚至武器。如有其他人員阻撓
逮捕,也可以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三、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
拘留、
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
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第七十一條又規定: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為法院是不可以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決定是由人民檢察院來決定的,那么在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時也是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和材料,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捕犯罪嫌疑人后會由公安機關進行
執行,如果決定不批捕也是需要說明理由,公安機關也是可以進行補充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