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軍事刑法的刑罰種類與國家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不完全一致。戰時軍事刑法,由于受任務和條件以及特定環境等因素限制,有三種適用刑罰的特殊性。因為在戰爭或其他特定條件下,部隊保衛部門是缺少
執行管制刑條件的。二是附加刑中沒收財產刑的不適用。戰爭或其他特定條件下,軍人的犯罪具有特定的條件誘因,這種誘因是在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一般不具有營利目的,因此,戰時軍事刑罰若適用沒收財產的刑種,是與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三是附加刑中剝奪軍銜刑的專用性。根據《軍銜條例》,犯罪軍人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附加處以剝奪軍銜。 戰時,由于單位可能實施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把單位犯罪納入戰時軍事刑法的主體對象是符合戰時實際的。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的戰時延誤軍事訂貨罪就是戰時單位犯罪的法條,并且規定處以“雙罰制”,即對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處罰從嚴是戰時軍事刑法的突出特點。它是指對戰時危害國防和軍事利益的犯罪行為從嚴、從重處罰。我國刑法對此規定有三種情況 一是“戰時”是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是“情節嚴重”或“后果嚴重”不是戰時犯罪構成的法定情節。 三是法條明文規定了戰時從重處罰規定。 戰時緩刑是我過刑法對犯罪軍人在戰時適用緩刑的一項特殊制度。戰時緩刑是以緩刑的制度為基礎的,它適用的條件與前述緩刑的使用條件既有相同點,比如二者都要求只能適用于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都不會再危害社會;又有點不同點,比如兩者在適用時間(戰時與不限于戰時)、使用對象(軍人與不限于軍人)、法律后果(罪行同時消滅與僅消滅刑罰)、不危害社會的考察(沒有實現危險與具有悔罪表現)、適用方法(無緩刑考驗與有緩刑考驗期)、對犯罪人的要求(立功表現與悔罪表現)等方面都有不同之處。我國戰時緩刑的設立,實際上是為了更充分發揮緩刑的功效,鼓勵犯罪軍人努力為國家、為人民多做貢獻,與此相適應,法律對犯罪軍人的獎賞也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