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合同法規定
保險合同是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法規定
保險合同不是要式
合同,我國《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
保險要求,經
保險人同意承保,
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
保險單或者其他
保險憑證。”可以看出,
保險合同的成立不是以“簽發
保險單”為依據,而只需要
保險人同意承保,
保險合同便成立,“簽發
保險單”僅僅是
保險人“應該”完成的義務,而并不是
保險合同成立的先決條件,并且《
保險法》并未規定
保險合同應采取什么形式,所以,
保險合同不屬于“要式
合同”。二、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的區分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
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則指
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所謂不要式
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
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謂要式
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于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制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所謂要式
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
合同,與此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為不要式
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于
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稱為要式
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稱之為不要式
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
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
保險合同是越來越普遍了,不論是購買車輛之后的車輛
保險還是人身方面的意外
保險,都需要簽訂相關的
合同,在這個
合同簽訂過程當中,我們需要了解一下它的
合同的類型,一般情況下都是不是屬于要式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