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依據是什么?《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本規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條, 經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7年7月22日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二、《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條 道路
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管轄。第十條 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
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管轄。對
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管轄。指定
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處理。第十一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管轄的道路
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案件
管轄權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案件接收之日起計算。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依法應當吊銷、注銷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對現役軍人實施行政
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依法暫扣、吊銷、注銷駕駛證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將決定書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吊銷、注銷駕駛證的,還應當將駕駛證送交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非常多的,其中涉及到違法駕駛造成的
交通事故,也有意外情況造成的
交通事故,但對于相關情況都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
上訴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