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權屬有爭議一房多賣依據(jù)處理原則是怎么樣的?(一)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應予支持。根據(jù)《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說明,在商品房買賣
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經過登記,房屋所有權才發(fā)生改變。所以,數(shù)個買受人中,誰辦理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xù),法律就認定誰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二)數(shù)個買受人均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支持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xù)的房屋所有權人的要求。我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這說明,不動產預告登記具有公示與公信效力,能夠維護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會得到法律支持,以確保依法辦理了房屋預告登記手續(xù)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的完全履行。(三)既未辦理產權登記,又未辦理預告登記的,已先行合法占有爭議房屋的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要求應得到支持。雖然根據(jù)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以辦理產權登記過戶為標準,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權轉移的意義,但是,房屋的轉移占有與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顯的公示與公信的作用。再者,《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已先行合法占有爭議房屋的買受人已經開始承擔
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從這一點看,不支持其
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在實踐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
合同約定以出賣人交鑰匙的時間作為其向買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時間。(四)均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xù)和預告登記手續(xù),又未合法占有爭議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價款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應予支持。法律無相關規(guī)定,但是,由于支付對價是房屋買賣
合同履行行為,因此,已經先行支付房屋價款,履行了自己的
合同義務的買受人,要求對方當事人相應履行
合同義務的要求,理應得到支持,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促進
合同的善意履行,維護
合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五)如果上述情況均未發(fā)生,則簽約在先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應該得到支持。簽約在先的
合同成立在先,相對于簽約在后的
合同,簽約在先的
合同的標的毫無瑕疵,而簽約在后的
合同,均因出賣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了其
合同的標的在該
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第三方權利,根據(jù)公平、誠實信用的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簽約在先的買受人的所有權要求理應得到優(yōu)先保護。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權屬如果出現(xiàn)了有爭議而且也存在有一房多賣的行為,一般對于在處理的時候也會要據(jù)誰有房屋的所有權誰就可以得到合理的支持,而對于沒有得到房子且又給了錢的購房者一般可以向開房商要求相應的賠償,這樣才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