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效力是怎樣的? 一、承包地互換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即為有效。實踐中,村民間互換土地,極少簽訂書面協議,大都以口頭方式進行。
合同法明確在書面
合同之外,也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訂立
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關于“互換應當簽訂書面
合同”的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引導承包方訂立書面
合同以防范糾紛,不是互換
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據此認定非書面互換
合同無效。
二、承包地互換未備案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讓發包方及時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情況。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備案的性質僅為公示,并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
合同的生效要件。當前我國農村土地互換備案制度尚不完備,以未經備案為由否定互換協議的效力,不符合農村客觀實際,不利于維護正常的農村土地流轉秩序。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
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三、承包地互換后改變用途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可見,“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是法律對于流轉土地的禁止性規定。改變農業用途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窯、建墳等建設行為;在承包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土壤、植被的行為。
四、承包地互換
合同的解除問題
互換中,當事人往往未對互換期限進行約定,當一方提出解除互換
合同時如何處理,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互換
合同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可參照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于“租期不明當事人可隨時解除
合同”的規定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土地承包
合同的期限來確定互換
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內不得主張解除互換
合同。
以上就是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效力及互換時遇到一些問題的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而言之,互換不同于轉包、出租,轉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的流轉,而互換屬于承包經營權的相互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