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
起訴期屆滿應該如何處理?審查
起訴期屆滿應該必須要做出
起訴或者是不
起訴的,這樣的一種決定,因為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呢,再送交給檢察院來進行審查
起訴的案件,必須要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做出具體的決定,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保證案件能夠及時的處理。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
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
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
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
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
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審查
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于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二、移送審查
起訴的條件是什么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事實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當代社會審查
起訴的這一個環節對于檢察機關來說是非常的重要,因為他們所行使的具體的職能的話,就是關于審查
起訴這個方面的,而審查
起訴他是有一個時間限制的,一個月時間內必須要做出一定的決定,無論是否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