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多久可以登記再婚
一、
離婚后多久可以登記再婚?
這個婚姻法上沒有嚴格規定,二婚登記所需證件和手續: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與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存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提供
離婚證、
離婚證明或法院的
離婚判決書。
二、再婚登記流程:
1、申請
需提交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離過婚的請帶上
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
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
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
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問雙方是否自愿,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
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系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四、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
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如果沒什么問題的話,有可能上午跟前妻或前夫領的
離婚證,下午就可以再跟別人登記再婚了,法律上規定的是只要當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結婚登記的條件就行,并沒有限制民政局多長時間之內,不能給辦理
離婚登記的這些人辦理再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