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訴移送
管轄區法院移送給中院是否合法?刑訴移送
管轄區法院移送給中院只要是符合法定條件就是合法的。根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
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
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
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
再審。實踐中,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
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相關法律《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的,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指定
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
管轄的人民法院及其他對
管轄權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再行使
管轄權的,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決定書后,對公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對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
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
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
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
起訴的公安機關。綜上所述,刑訴法對于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通常都是檢察院提起的訴訟要求直接犯罪人的責任的,所以刑事上的
管轄就必須有法定的情節而不能由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出,更不能因為當事人個人原因而作出變更,只能是法院自己決定才可能出現移送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