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
離婚情形具體是什么
一、法定
離婚情形具體是什么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二、
離婚其他情形的具體表現
婚姻法規定的
離婚情形—感情不合: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婚姻法規定的
離婚情形—欺騙情形:
1、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婚姻法規定的
離婚情形—存在惡性情形:
1、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2、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婚姻法規定的
離婚情形—下落不明的情形:
1、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
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2、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婚姻法規定的
離婚情形—其他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夫妻
離婚也就是要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具體分為了兩種方式,協議
離婚與訴訟
離婚。從實際情況來看,多數夫妻在能夠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往往更傾向于協議方式
離婚。通常,夫妻一方不同意
離婚或者雙方就
離婚的有關事宜,比如共同財產的分割、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往往就是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走訴訟
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