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立功的
量刑處理原則是什么?對于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相對于一般立功表現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如揭發了一個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線索,使一個重大犯罪案件得以偵破。對于多次立功的,也應認為是重大立功表現。二、哪些行為屬于立功根據我國第68條第1款的規定,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也是對犯罪事實的一種補救的法律手段和方式。(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2)犯罪人在羈押,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受賄罪的處罰是需要根據犯罪情節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有立功情節的話,是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減輕處罰的,但有關立功的情況必須符合立功的相關條件,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立功情節認定的錯誤而導致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