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例外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例外有哪些?《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所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訴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準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3、證人出庭后、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在司法實踐中,證人的證言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對訴訟案件的審理是著決定作用的,如果證人確實存在上述這些原因和條件的可以不直接出庭作證,可以到就近的司法機關來進行視頻作證即可 ,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