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案件
撫養權歸屬問題怎么處理?夫妻
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
撫養權。失去
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
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
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
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夫妻
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
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
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二、確定
撫養權的總體原則是什么?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綜上所述,夫妻
離婚案件中,雙方爭議焦點之一往往是孩子
撫養權,解決這類問題,雙方先協商看是否有和解的可能,讓條件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如果不行,法院判決
撫養權糾紛案件,會綜合考慮各自因素,比如孩子年齡、各方的撫養環境及孩子意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