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有哪些材料?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有哪些材料?
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
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合同(再流轉時)等。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指村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立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
合同關系后,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該
合同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認為
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頒發的用益物權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和變動,雖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一經登記便具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政府通過發證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性效力。頒發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可以據此認定權利人取得該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用以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轉。
以上就是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材料的具體介紹的全部內容了。這些材料大多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的證明問題,除此之外,如果有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則需要一些相關的證明材料來證明流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