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探視監外
執行的人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2]在交付
執行前,暫予監外
執行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
執行后,暫予監外
執行由監獄或者
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監外
執行罪犯在監外
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暫予監外
執行法律規定亟待完善有關暫予監外
執行的規定多見于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獨或聯合發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規定的不盡完善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監外
執行在實踐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以下兩種情況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1、脫管罪犯上網追逃問題。2、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作出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續保問題。對具備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判決、裁定
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由
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刑罰
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行為。犯人如果被判處了監外
執行,那么見外
執行的時候是可以有家屬或者是探視人進行探視的。但是探視的時候首先要保證其自身不會對犯人帶來一些不良的影響。且雙方所交談的都是一些合法事宜,并不存在一些相關的違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