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77號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已經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刑罰
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集體評議、首長負責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條監獄成立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主管副監獄長及刑罰
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衛生、獄內偵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管副監獄長任主任。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不得少于7人。
第六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集體評議,監區長辦公會審核,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減刑、假釋建議,應當由主管副局長召集刑罰
執行等有關部門審核,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章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
第七條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
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
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的集體評議以及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八條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二)監區長辦公會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集體評議的記錄;
(三)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四)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獎懲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監獄刑罰
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收到對罪犯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后,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范;
(二)認定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
第十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
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十一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第十二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并由監獄刑罰
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制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