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減刑制度只適用監獄中的服刑犯, 建議緩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現,也實行減少考驗期限制度,讓其早日恢復正常人的生活。
由于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好,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其中,相當一部分是過失犯罪。 對緩刑犯不能實行“一刀切”,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實行減少考驗期限制度,有利于激發緩刑犯的積極性。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少考驗期限:(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的;(二)向公安機關檢舉重大犯罪活動或者為公安機關偵破重特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具體程序是,由考察機關報人民檢察院審查屬實后,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少考驗期限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少考驗期限。減少考驗期限制度后實際
執行的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原考驗期限的二分之一。減少考驗期限由考察機關公開予以宣告,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