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用人單位對于新入職的員工,都會在勞動
合同中與其約定試用期。而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試用期期限是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里面的,因此試用期期限肯定是不能超過勞動
合同期限的。那究竟勞動
合同的試用期有多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
合同的試用期有多長
《勞動法》第21條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對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做了規定,勞動
合同期限少于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
合同長于6個月但短于1年,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
合同長于1年但短于2年,試用期不超過60天。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
合同。
二、勞動
合同的商業保密協議
《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約定保密條款,能防止員工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專有技術帶來的世大損失。應該在勞動
合同中注明泄漏公司商業秘密是導致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或公司處分的行為。
商業秘密的定義和范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保密協議的法律救濟:
1、工商
行政處罰、禁止性措施。如果工商行政部門裁定員工違反保密條款,可對員工最高可達20萬元的罰款等措施。
2、法院訴訟。可進行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
3、
勞動仲裁。
勞動
合同的試用期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相互考察的一個期間,但這個期間也不宜約定的過長,避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法》中有規定,勞動
合同的試用期期限要根據勞動
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并且,同一家單位僅僅只能與同一個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在試用期期限屆滿之后,也不得進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