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傷殘與
交通事故傷殘的賠償標準一致嗎?不一致的,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解答如下:第一,在上班途中因
交通事故受傷并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第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取得
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二、工傷怎么賠償?《工傷
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后,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
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
保險費。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
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
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
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
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
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
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
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
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按《工傷
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可以看出,工傷待遇與
交通事故賠償二者的法理基礎、法律關系有原則上的不同,法律也沒有禁止享受雙重待遇,因此,從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傷待遇與
交通事故賠償的雙份賠償。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原則上發生了
交通事故工傷的話,此時是可以同時主張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和
工傷賠償的。但從實際出發,我們卻發現一般是先申請
交通事故賠償,在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獲得
工傷賠償。工傷
保險基金賠償的前提是職工的人身損害是由于工作而造成的的,即需要單位出具相應的勞動關系證明、工傷證明等,如果是單位在員工遭受工傷之前沒有為單位繳納工傷
保險的,勞動者是可以至二級要求單位進行
工傷賠償的,并且在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期間,應當停工留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