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非法拘禁行為并不一定都會構成非法拘禁犯罪,此時需要達到一定的程度之后,非法拘禁的行為才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因此,對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定還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怎么界定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違法
拘留、
逮捕是違反
拘留、
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
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
拘留、
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不同
兩者都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國家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若僅僅是非法拘禁的一般行為,那么此時就算會受到處罰,也僅僅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談不上刑事責任。但如果非法拘禁行為達到了嚴重程度的話,則就會構成犯罪,此時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是比較重的了。關于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定,我們就為您整理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