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院哪個部門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
一、在我國法院哪個部門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
1、有權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主要包括對罪犯判處刑罰并交給
執行機關
執行刑罰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和
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級主管公安機關。
2、在對罪犯判處刑罰時,人民法院發現沒有被關押在
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如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被
取保候審等,此時,人民法院在判處刑罰的同時,有權決定對該罪犯暫予監外
執行。
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決,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
執行時,監獄在將該罪犯收押前,應當對送交
執行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如果在檢查中發現罪犯符合暫予監外
執行的條件時,可以暫不收監
執行,而由原來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來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在刑罰的
執行過程中發現罪犯有符合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由
執行機關(如監獄、拘役所、
看守所)提出書面材料和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或者
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
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1)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2)第二十七條,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
執行。原關押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在監內改造情況通報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四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六條,將罪犯交付
執行,監獄不予收監的,公安機關應當提請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監
執行的決定。
二、監外
執行的程序
1、對具備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
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由
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3、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
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
執行的行為。
在我國擁有暫予監外
執行權力的機關一般是由監獄書面給出意見,上報監獄管理機構批準,如果批準后會將此結果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按照該結果
執行,同時也會將其抄送人民檢察院。相關法律條例針對監外
執行的程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讓大家能更加方便了解其具體的申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