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解除孕婦勞動
合同違法嗎?這樣做是違法的。 公司以《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是違法的,因為違反了《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你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認定解除勞動
合同無效,另外如公司為你參加了社會
保險,在產假期間可領生育生活津貼;如沒有參加可通過勞動監察反映社會
保險問題,并通過
勞動仲裁要求因公司參保給你造成產假期間的損失的賠償 。(附第四十二條)《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女職工懷孕,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那么女職工可以反映到工會、婦聯、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甚至可以
上訴法院解決,申請雙倍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孕婦來說,如果被開除的話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情,很可能讓自身家里面的生活開支減少。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在孕婦懷孕期間將孕婦進行開除。并且還有給予孕婦一段時間的生育假期,如果解除了孕婦的員工資格那么需要賠償勞動者兩倍的賠償金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