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如何立案偵查?立案是
醫療事故罪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于
醫療事故刑事案件,應有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在
醫療事故罪中,常見的立案材料來源有:受害人及其家人控告、
醫療單位或其他人的舉報、當事醫務人員的自首、衛生行政機關對涉嫌構成犯罪的
醫療事故案件的移交等。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對專門技術問題應委托有關部門鑒定,本案中公安部門委托衛生部門鑒定,而衛生部門卻拒絕接受委托,而根據1987年《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公安部門又無鑒定權,從而使案件陷入困境。在立法上加強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司法訴訟的銜接,完善
醫療事故犯罪的訴訟機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不應將衛生行政部門的鑒定和處理作為所有
醫療事故案件的必經程序,更不應將其作為立案的先決條件。二、
醫療事故罪與
醫療差錯和
醫療意外的界限是什么?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
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
醫療責任差錯和
醫療技術差錯。其中,
醫療責任差錯與
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
醫療差錯的,不能以
醫療事故罪論處。
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
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
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
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
醫療意外與
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醫療事故不屬于不告不理的案件,所以公安機關應當得知案件發生之日起立即受理,如果在查明案件事實后發現,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是重傷的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是非醫護人員的責任的,就不應當對醫護人員進行刑事處罰,因為醫護人員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