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
商標侵權判定標準是什么?包裝
商標侵權判定標準是生產的產品在外觀上與外觀設計
專利證書附圖(六面附圖)上相類似就可認定夠成侵權。一般來說如果外觀設計
專利在有效期內,并且按時交納了年費,那么這個
專利就是有效的。《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 未經
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司法實踐中,
商標侵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兩種判定標準:(一)混淆標準1.混淆標準及其擴張我國在2013年修改《
商標法》之前并不存在混淆的概念,對
商標侵權的判定采取的是“雙重近似標準”,即“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
商標的”,認定為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根據該標準,只要行為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
商標,而不論該行為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均認定為侵犯
商標權。其造成了對
商標權人的過度保護,使得
商標侵權糾紛難以得到公正的解決,甚至助長了不誠信的行為。隨著市場的發展,
商標侵權手段日趨復雜,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變化所帶來的挑戰,
商標混淆的概念也呈現出擴張的趨勢。即由傳統意義上的來源混淆擴展至關聯混淆、反向混淆,售前混淆,售后混淆。(1)來源混淆與關聯混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
商標法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包括“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
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即來源混淆與關聯混淆。這兩種混淆類型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比較普遍,也較少存在爭議。在《
商標法》修改之前,我國的司法實踐的做法往往是將混淆作為
商標近似的考量要素,這一觀點也體現于司法解釋中。
商標法修改之后,混淆正式成為
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2)反向混淆。與傳統意義上的混淆概念不同,反向混淆是指購買在先使用
商標者的商品時,客戶錯誤地認為自己購買了在后使用
商標者的商品,反向混淆一般存在于在后使用
商標者市場影響力強于在先
商標權人的情況。(3)售前混淆。售前混淆也稱初始興趣混淆,是指行為人通過對他人
商標的使用,使消費者在購買之前發生了混淆,盡管在購買時這種混淆已經消除,但仍然成立侵權的情況。(4)售后混淆。售后混淆是指雖然消費者在購買時并未發生混淆,但其購買后的使用行為可能導致其他人產生混淆。(二)淡化標準1.淡化標準與馳名
商標的保護淡化標準是侵害馳名
商標專用權的判定標準。我國現行《
商標法》并未明確使用“淡化”一詞,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裁判理由中的表述也并不一致。但是,理論上一般認為,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頒布的《關于審理馳名
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即該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
商標與馳名
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
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
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
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于“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
商標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確立了淡化理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引證
商標構成了馳名
商標,也不一定能獲得反淡化保護。我國對馳名
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商標法》第13條,以及《馳名
商標司法解釋》相關條款。結合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馳名
商標采取的保護方式有兩種,對于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
商標采取的是混淆保護,對于在中國注冊的馳名
商標則采取混淆保護和淡化保護兩種方式。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觀點一般認為如果馳名
商標根據混淆標準能夠獲得保護,那么就不必再進行淡化保護,也就沒有必要進行馳名
商標認定。綜上所述,包裝雖然只是產品最外表的部分而與消費者實際要買的東西的本質并不會發生實質的影響,但是因為包裝是人們選擇重要的因素也就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如果在設計上得到了
商標的保護就不能輕易被別人涉及出相似的圖案并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