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傳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傳喚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沒有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傳喚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是可以進行連續傳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二、傳喚程序(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五)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傳喚的目的在于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但涉及到具體情況下的程序和要求,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司法機關在對當事人進行傳喚時,還需要對相關情況的進行處理和認定,并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獲得批準后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