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裁定的
管轄,是指減刑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
依據刑法的規定,減刑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刑罰的
執行機關是監獄(管制、拘役、宣告緩刑假釋的由公安機關
執行),罪犯在監獄
執行刑罰期間,具備了“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具備了重大立功表現的規定之一,
執行機關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整理核實證據,提出減刑建議,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組成合議庭對
執行機關上報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確認其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裁定予以減刑,這是人民法院的一項刑事執法活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減刑。
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具備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整理核實證據,提出減刑建議,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