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
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后才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
一、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
執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四、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
執行二年后方可減刑;
五、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緩期二年
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
執行期滿可減刑。
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有期徒刑的實際
執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實際
執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