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嗎? 一、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嗎
我國《
合同法》對金融機構的借款和民間的借款的要求和規定是不一樣的,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無利息,全憑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我國《
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本金是貸款人應擔供給借款人的借款總額。利息是在借款人對本金經過一定時期的使用產生的。
如果本金沒有交付給借款人,卻讓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對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許貸款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貸款人以地位和實力優勢,迫使對方接愛這一不公平的條件,那么這項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借款人應當按實際借款數額計算利息。
當前在農村的民間借款中,像年某這樣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為數不少。這樣的做法,意味著借款人得到了借款低于本金,卻要支付與實際得到的錢款不符的較高的利息,這是變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種高利貸行為,法律明文禁止這類事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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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債務糾紛怎么
起訴
(一)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
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
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二)
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
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三)債權人
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通常在借貸中,當事人約定利息的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而此時不能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關于“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嗎”的問題,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