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后祖父母有探視權嗎?祖父母沒有探視權,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按照《婚姻法》規定,“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故,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探望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親屬,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
離婚后,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下進行,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二、婚姻法
撫養權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因為現在有一部分的孩子從小確實就是祖父母照看長大的,所以,有些老人們甚至在夫妻
離婚的時候寄希望于去爭取孩子的
撫養權,殊不知,法律上只有親生父母親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祖父母要想探視孩子,必須要在私下征得撫養孩子的母親或父親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