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發生
醫療事故后需要承擔什么責任醫院在發生
醫療事故后一般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在發生
醫療事故后,醫院應該首先需要對造成
醫療事故原因進行確定,根據造成
醫療事故原因來確定相關人員責任,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則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后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后不得再反悔。(2)行政責任:對于
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
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于發生
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于
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1.一旦發生
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
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
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3.
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