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農村征地
拆遷補償的相關政策 湖南農村征地
拆遷補償的政策:
一、
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辦法》規定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
拆遷人可以選擇
拆遷補償的方式。《湖南省實施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他合法依據記載的
建筑面積為準。
三、被
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先由
拆遷人委托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
建筑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后由
拆遷人與每一個被
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
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同一
拆遷范圍內被
拆遷人人數較少,并且被
拆遷人愿意直接協商確定被
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
拆遷人可以不進行評估,直接與被
拆遷人協商確定被
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
四、被
拆遷房屋的貨幣被償金額,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按照前條規定協商不成的,由
拆遷人和被
拆遷人共同選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雙方不能就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分戶評估,應當考慮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
建筑面積、
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
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
五、被
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應當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
拆遷人進行安置。被
拆遷人有權要求
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
拆遷房屋
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確定房源。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
拆遷安置;
拆遷人應將安置情況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結算被
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差價。換房屋的價格由評估被
拆遷房屋的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拆除非租賃房屋,被
拆遷人和
拆遷人對產權調換房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 房屋產權共有人對
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
六、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
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鎮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因
拆遷造成的相鄰房屋、道路、綠地、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毀損、殘缺的,應當無償修復或貨幣補償。
綜上所述,上文關于湖南農村征地
拆遷補償標準的相關政策解讀,即征地
拆遷以面積為準,遵守法律法規,合法進行農村征地
拆遷補償。如果有特殊情況的,按照湖南農村征地
拆遷補償的相關政策進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