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中介法律責任有哪些?房屋出租中介法律責任有保證提供跟簽訂
合同有關的一些事項都是真實有效的,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
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
房產(chǎn)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
合同。居間
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
合同。
房產(chǎn)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1、房屋的權屬情況;2、房屋的抵押、典當?shù)葯嗬拗菩畔?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
合同的重要依據(jù),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
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中介公司訴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法院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chǎn)居間專業(yè)知識和經(jīng)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zhí)業(yè)規(guī)則,對委托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jù)實、公正地向委托人報告,以促成
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托人解除
合同的,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一般會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對真實情況的兩個認識上的誤區(qū):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chǎn)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shù)?a href=fangchan/>
房產(chǎn)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chǎn)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托人簽訂
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
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
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正如上文所述的,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chǎn)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人員,他們在租房子的時候,并不知道從哪里可以獲得一些房屋的來源信息,這個時候的話找房屋中介就顯得非常的靠譜,而且房屋中介他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也是不敢將一些虛假的房源來進行一定的宣傳的,所以他們必須要保證信息真實可靠。